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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建龙承德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县资规罚字〔2022〕第05号

当事人:建龙承德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

我机关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 你公司在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占地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9月24日未经审批,擅自在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无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建升压站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测定界图、违法占地基本情况认定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6.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对非法占用的406.27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500元标准处以罚款,计406.27平方米×500元=203135元(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地址:承德县文化中心底商),账号:50039****003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 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